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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5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通过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联动性的充分发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组成部分及重要途径";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法院坚持在党委领导、人大的监督下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构建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矛盾纠纷的合理分流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您的观点建议和解决方案,我们完全赞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归纳起来,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坚持在党政主导下开展多元改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眉山召开“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推进会",周强院长要求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许多法院在多元改革中坚持党政主导放在第一位,将该项改革纳入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考核,将软指标变为硬任务,有力地推动了齐抓共管、多元共治。
二是加强文件规范。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实施路径,把平台建设、诉调对接、特邀调解、在线解纷等内容制度化、规范化。
打遮阳伞就显得很娘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在发布《意见》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建立了特邀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制度是由法院建立名册,将法院外的解纷力量纳入名册,通过委派委托调解的方式,将纠纷交到诉外解纷资源调解。特邀调解制度加强了法院与法院外解纷人员的联系,畅通了诉调对接渠道,整合了调解资源。
四是整合力量共同推进改革。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与司法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开展对接平台建设,联合出台了涉及行业性专业性纠纷的诉调对接规定或意见。各地法院也纷纷与地方相关机构或组织进行对接,各部门力量得到进一步整合。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深化该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完善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调对接中心建设。配置专门人员,强化工作职责,发挥诉调对接中心诉讼辅导、分流过滤、调解速裁等功能,逐步提高诉至法院纠纷的过滤分流比例。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广浙江杭州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一站式平台"、山东潍坊“诉调对接综合平台"、安徽马鞍山花山区物业“三位一体"解纷平台等成功经验,发挥一体化平台快速便捷有效化解纠纷的作用。在诉调对接中心组建调解团队、速裁团队或调解法官工作室。
二是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落实特邀调解制度。督导各级法院要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要求,严格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对当事人加强引导。加强对特邀调解的程序管理,细化调解前、调解中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移送等具体程序规则,完善案件登记、流转等相关制度。
三是进一步形成解纷合力。要强化与综治部门的诉调对接,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将纠纷化解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机制。要积极推动与商事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进一步完善具有市场化特点的商事调解规则与对接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职业化优势。大力推进类型化纠纷的行业调解对接,高度关注社会矛盾纠纷集中多发领域,在家事纠纷、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推动有关部门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心。
四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在线调解平台功能,引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设的先进性。逐步完善在线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保障在线调解平台建设的规范性。加强在线调解平台的系统整合,发挥网络平台的最大效应。不断开发大数据采集分析和挖掘应用的潜能,实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智能化。探索对纠纷解决进行全程管控、数据采集、信息共享、对比分析,为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合理预期,为化解纠纷和社会治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另外,针对您提出的新疆民族地区诉调对接的新情况,我们深感这方面工作还有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民族地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力度,利用诉调对接工作,支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社会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