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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516号(经济发展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背景下为中小企业危困救助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冠疫情发生后,为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案件指导意见》)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对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关于对因疫情原因致使资金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支付执行款的中小企业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宽限期问题北大法宝,版权所有
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和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被执行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也很大,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适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同时畅通失信惩戒的救济渠道。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要求各地法院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要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明确各地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关于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善意保全、柔性执行方式的问题
针对保全问题,《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一)》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要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执行案件指导意见》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实招硬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渡过难关,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关于善意文明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善意文明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依法保护产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等有关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善意文明执行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使其在执行工作中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具体到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对其查封措施的采取,一定要与债权的实现相适应,不能过度执行,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随着工作机制越来越完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愈加深入人心,查封等强制措施也必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合理、越来越人性化。
关于执行和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和解工作,要求各地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尤其是在当前疫情期间,要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尽量引导债权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或者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待将来东山再起。并严格防止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依法保障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在已有经验基础上,于全国范围内推广破产审理简易程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及《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关于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审理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积极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努力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对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及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中对于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专门作出了规定,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快速审理机制,为将来企业破产法修订时设立破产案件简易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探索和实践支撑。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充分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对于中小企业危困救助的重点难点问题继续深入调研,积极稳妥推进各项立法措施,以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爬数据可耻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