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6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5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6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司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再次表明党中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吃下了“定心丸",也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出了“动员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研究出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举措,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们下一步做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一些问题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特别关注的内容,您的建议也在相关政策文件中予以了体现。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陆续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狠抓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积极搭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其中在执行工作方面,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十分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是始终强调依法规范执行、正当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全面落实中央政策精神,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二是审慎把握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财产控制中,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绝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在财产处置中,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被查封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的经济效能;在执行方式上,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以减少强制执行成本、力争最小权益减损;在执行进程上,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合适担保的情形,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在限制高消费上,对被执行人确因经营和商务需要实施的消费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许可。三是采取各项措施,健全执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将执行权纳入“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严禁违法变更追加当事人和违法查扣案外人财产等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政策措施。畅通民营企业诉讼渠道,将民营企业发展、保护的理念贯彻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始终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强支持者和有力保障者。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