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7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5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7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内司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比较突出,其原因一是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法律知识不熟悉;二是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制度不健全,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到位,个别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支持力度不够,甚至还有阻碍参审等情形发生。为此,您建议由国家统一下发指导性文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县级目标管理考核,由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陪审的情况进行打分考核。我们认为,您的建议针对性较强,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具有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夫妻本是同林鸟),在全国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参审范围和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今年4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试点期限至2018年5月。


  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陪审员由于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法律知识不熟悉,一定程度上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您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针对该问题,《试点办法》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确立了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并为其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试点实践中,一些试点法院还建立人民陪审员庭前“在线阅卷"平台,方便人民陪审员随时查阅电子卷宗,确保人民陪审员了解基本案情。同时,《试点办法》规定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改进培训形式和内容,消除人民陪审员因基本法律常识欠缺而带来的陪审障碍。各试点法院积极转变培训理念,合理设置培训课程,更加侧重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证据认定、审判程序、审判纪律、司法礼仪与行为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模式,注重综合运用微信推送、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等形式,提升培训的及时性、实效性及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试点两年多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质量和效果有了较大提升。


  关于您建议中涉及的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问题。《试点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试点实践中,试点法院积极开发并运用包含人民陪审员信息库、随机摇号、履职信息、业绩评价等内容的陪审管理系统,大大提升了管理工作水平。试点法院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按时履职,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寄发参审通知,请所在单位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方便和支持,避免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与单位发生矛盾或被单位减少工资、薪酬待遇。试点法院还探索成立人民陪审员自律性组织,由人民陪审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民法院给予场地、费用等相关保障。您在建议中还提到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县级目标管理考核,对此,我们将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进一步沟通,适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分类随机抽选模式、规范参审范围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加强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和改革宣传力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预期的成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