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3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1-07-05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3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院修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当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大幅提高对包括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在信息披露中勤勉尽责。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促进作用,已经启动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弓没有回头箭》(以下简称《规定》)的修改工作,目前处于论证阶段,计划年底进行讨论,力争明年出台。


  关于您所提出的在《规定》二十四条中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区分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情形,规定了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补充责任。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提出,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对相关机构的相关行为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我们将结合市场各方主体意见,尊重资本市场规律,依照法律规定,在充分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努力构建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规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