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2020年度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21-07-01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0年度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博物馆领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函〔2020〕1048号)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21〕213号)要求,2021年3月,国家文物局抽选江西、湖北、宁夏、新疆4省(区)的21家博物馆、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进行了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时间、检查对象

  (一)2021年3月16日至21日,检查对象:西夏博物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同心县红军西征博物馆、须弥山博物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博物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石窟研究所、新和县龟兹文化博物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乌鲁木齐市博物馆。

  (二)2021年3月23至27日,检查对象:抚州市博物馆、江西省博物馆、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景德镇御窑博物馆、景德镇陶瓷考古研究所、湖北省博物馆、武汉博物馆、长江文明馆、荆州博物馆、荆州楚地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喆霖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馆藏一级文物定级、建账、建档、备案;

  (二)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

  (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调拨、交换;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

  (五)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

  (六)陈列展览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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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被检查单位汇报馆藏一级文物保护管理、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陈列展览备案管理等情况;

  (二)查阅资料。检查藏品总登记账、馆藏一级文物藏品档案、馆藏一级文物借展备案材料;检查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中涉及馆藏一级文物修复方案、修复档案记录及相关备案材料;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修复资质证书、修复项目方案编制、档案记录、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检查陈列展览相关备案材料;

  (三)实地检查。检查博物馆库房和展厅,现场随机抽选馆藏一级文物,查看帐物相符情况。检查文物修复资质单位修复场所、设备,以及修复项目现场实施情况。


  四、检查结果

  (一)大部分单位对收藏保管的一级文物在普查登录平台进行了登录,并建立了馆藏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二)大部分单位开展的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借用、调拨、交换等工作,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大部分单位对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及修复资质管理较为规范,项目过程清晰、有序推进,并依法履行了审核备案、评估验收、信息公开等相关程序。

  (四)大部分单位举办的陈列展览和文物出境展览按照《 博物馆条例》等要求,到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了报批或备案。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单位高度重视,对照检查事项和具体内容,认真梳理相关工作,查漏补缺,以查促改,切实提升了保护管理水平。同时,在收藏单位自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我局在现场抽查中仍发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文物藏品档案管理不完善。新和县龟兹文化博物馆未建立规范格式的藏品档案,湖北省博物馆等单位未根据《文物藏品档案规范》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更新不及时,未建立藏品档案的动态跟踪管理机制。

  (二)文物定级工作相对滞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博物馆等单位多年未开展文物定级工作。抚州市博物馆等单位部分馆藏一级文物档案中缺少专家鉴定定级意见,缺少文物价值描述,定级依据不充分。

  (三)文物保存环境不佳。荆州博物馆丝绸库房文物存放条件差,温湿调控设备运转不良,有断电现象,没有24小时运转。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复资质管理水平待提升。湖北省博物馆申请国保专项经费支持的明清古籍修复项目所涉及文物均未定级,且本馆项目实施中外包情况普遍。湖北喆霖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修复资质单位在硬件设施、修复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须进一步改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博物馆2项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未按计划结项。

  (五)展览备案管理不规范。长江文明馆等单位展览备案存在不及时情况,新和县龟兹文化博物馆等单位展览中存在地图信息不准确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未履行一级文物借用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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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后续工作

  (一)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升藏品保护管理、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和资质管理、陈列展览管理水平,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要健全馆藏一级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文物定级工作,规范文物建档备案,对文物档案做好动态记录。

  (三)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对馆藏文物的日常保护管理,加大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力度,不断改善文物收藏保管条件。切实履行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和借用、交换、调拨备案程序。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内展览备案要求,规范出境展览报审程序,并及时完成相关材料的总结备案。

  特此通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