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6-29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28号)





局内各单位: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4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法小宝


  第一条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向广大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交流沟通渠道,促进政府与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并推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在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特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第三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公开《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尤其要准确填写具体申请原因,并传真至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收到《申请表》后,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原因可与申请单位电话沟通。如通过电话沟通满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


  第五条 根据《申请表》以及局内工作安排,视情况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领导或局内相关单位人员开展接待。


  第六条 接待工作原则上一月一次,每月20日前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一般在次月进行接待,20日之后提出的申请转入下月处理;必要时可酌情尽快接待。接待地点相对固定。


  第七条 接待时,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况,国家医疗保障局接待方作出解释回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待方要认真记录,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国家医疗保障局可归纳整理后适时对外公开。

开弓没有回头箭
  第九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

企业及社会

组织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来访人员

姓名*

性别*

职务(包括社会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来访时间

 

申请拜访单位

 

咨询或反映 事项概述*



  备注:带*栏为必填项

  国家医疗保障局 电话:010-89061394

  传真:010-89061251

  (来访单位加盖公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