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
(2012年7月30日 〔2012〕民四他字第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14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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