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玉玺、石宗军、刘燕、石忠良、石宗际、石平、石义与被告刘忠、刘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审查,诉争房屋位于我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7号,现登记在刘忠、刘华名下。因本案涉及刘忠之弟刘赞(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并居住该国)的权利,需征求刘赞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刘忠向法院提供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省会墨尔本认可注册并执业的国际公证律师王柏沂(JONATHAN WONG)证明及澳大利亚墨尔本外事贸易部(MELBOURN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认证的《声明书》一份,欲证明刘赞已在该《声明书》中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并将其权利转让给刘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是,上述《声明书》并未经过我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的认证;就其原因刘忠称,我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表示因刘赞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故不同意为其出具的《声明书》办理认证手续。另外,在我市法院受理的多起涉外案件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即外国公民声称我国驻外使领馆拒绝为其提供的证据或授权委托书等办理认证手续,从而影响了国内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