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 2021-06-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12年6月14日 〔2012〕民四他字第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一、经询外交部领事司,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坚持客观、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般不拒绝当事人的领事认证申请。长期以来,用于国内诉讼的文书领事认证运转良好。如遇国外当事人称我驻该国使领馆拒绝为其办理认证且未告知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了解情况的,可以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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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即使相关证据或文件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得到使领馆的认证,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采纳。而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辨别真伪后决定是否采纳。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

(2012年3月28日 京高法〔2012〕9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玉玺、石宗军、刘燕、石忠良、石宗际、石平、石义与被告刘忠、刘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审查,诉争房屋位于我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7号,现登记在刘忠、刘华名下。因本案涉及刘忠之弟刘赞(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并居住该国)的权利,需征求刘赞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刘忠向法院提供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省会墨尔本认可注册并执业的国际公证律师王柏沂(JONATHAN WONG)证明及澳大利亚墨尔本外事贸易部(MELBOURN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认证的《声明书》一份,欲证明刘赞已在该《声明书》中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并将其权利转让给刘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是,上述《声明书》并未经过我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的认证;就其原因刘忠称,我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表示因刘赞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故不同意为其出具的《声明书》办理认证手续。另外,在我市法院受理的多起涉外案件中也曾出现类似情况,即外国公民声称我国驻外使领馆拒绝为其提供的证据或授权委托书等办理认证手续,从而影响了国内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在域外形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的证据或授权委托书等,如果国外当事人声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拒绝为其办理认证手续的,如何进行查证;如果确属我国驻外使领馆拒绝认证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采纳相关证据或文件;如果不能,应当补办何种手续?



  以上问题,请予指示。



  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示及声明书、认证书复印件共3页。(略)